中国食品接触材料,食品级GB4806,质检报告怎么做?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
我国现行的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是200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国颁布实施了三十多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相关卫生标准和方法标准,其内容涵盖塑料、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纸等材质制品。主要的检测项目包括不同食品模拟液中的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铅计)、脱色试验、重金属的溶出试验、有毒有害单体残留量、微生物检测等.
定义:
食品接触材料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设计意图会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或物品。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包装(如塑料食品袋、蛋糕盒),各种餐具(如盘子、碗、刀、叉、勺),各种厨房用品(如电饭锅、炒锅、锅铲),各种准备和制作食品工具(如削皮器,咖啡机、榨汁机)。
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材料中的各种物质可以通过直接(溶解,扩散,反应或者蹭脏)或间接(挥发性物质通过空气传播)的方式迁移到食品中,继而以食物的方式被人体吸收。
这些物质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有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食品接触材料不包括洗涤剂、消毒剂和公共输水设施。
基本要求:
3.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3.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不应对食品产生技术功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质在可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的用量。
3.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3.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产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质进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本标准3.1和3.2的要求。
3.6对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触且与食品之间有有效阻隔层阻隔的、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物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过0.01g/kg,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不适用于以上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7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应符合GB31603的要求。
标志:
调羹筷子标志图(食品接触用)
材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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